4.其他應敘明事項: 本公司於今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內容如下: 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,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 不得行使對於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(包括抵銷、提示票據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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